第1周期:总剂量1.8mg/m²,分3次给药(第1天0.8mg/m²,第8天0.5mg/m²,第15天0.5mg/m²),周期长度3周(可延长至4周)。
后续周期:达到完全缓解(CR)或CR伴不完全血液学恢复(CRi)的患者:总剂量1.5mg/m²,分3次给药(每次0.5mg/m²),周期长度4周。
未达CR/CRi的患者:总剂量与第1周期相同,周期长度4周。
计划造血干细胞移植(HSCT)患者最多2个周期;未达CR/CRi且微小残留病(MRD)阴性者可考虑第3周期;非HSCT患者最多6个周期。
静脉输注,每次输注前需预处理(皮质类固醇、解热药、抗组胺药)。
根据毒性反应暂停或永久停药(3级不良反应暂停,4级或复发性3级终止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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