育龄期女性在起始治疗前需排除妊娠,需两次阴性妊娠检测,分别在治疗前10–14天和24小时内完成。
口服4mg,每日一次,于28天疗程中的第1–21天服用,联合地塞米松治疗,持续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。
口服5mg,每日一次,于每个28天周期的第1–21天服用,持续至病情进展或毒性不可接受。****相关卡波西肉瘤患者应继续HAART治疗。
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(ANC)<500/μL或合并发热中性粒细胞减少症:暂停泊马度胺,ANC恢复≥500/μL后,以低1mg剂量重新开始。
血小板计数<25,000/μL:暂停用药至恢复至≥50,000/μL后,以低1mg剂量重启。
如不能耐受最低剂量1mg,应永久停药。
如发生血管性水肿、过敏反应、严重皮疹(4级)、剥脱性皮炎、水疱等严重皮肤反应,需永久停药。其他3–4级毒性可暂停治疗,待恢复至≤2级后,酌情以低1mg剂量恢复。
若必须合用强CYP1A2抑制剂(如氟伏沙明),泊马度胺剂量应降至2mg。
多发性骨髓瘤患者:3mg每日口服,透析后服用。
卡波西肉瘤患者:4mg每日口服,透析后服用。
多发性骨髓瘤患者:Child-PughA或B:3mg每日;Child-PughC:2mg每日。
卡波西肉瘤患者:无论轻中重度肝功能损害,均使用3mg每日。
胶囊整粒吞服,不可咀嚼、掰开或打开,可随餐或空腹服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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